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23-05-17浏览次数:

河地院202221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学院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历史记录材料,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必项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坚持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机密性原则,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收集归档内容及分类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中收集归档的内容及分类

(一)第一类:

履历类材料:《干部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第二类: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第三类:

1.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2.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3.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第四类:

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党校学历证明;出国()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2.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3.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5.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核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五)第五类:

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六)第六类: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入团志愿书;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第七类: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八)第八类: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九)第九类:

1.招录、聘用材料:录()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2.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休审批表等材料。

3.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审批表、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4.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5.出国()材料:因公出国()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6.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十)第十类:

1.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4.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

第五条 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及时。

(一)真实是档案材料由法定人员形成,材料文字清楚,所指对象明确,材料内容符合干部的客观实际。

(二)完整是要将记载教职工本人德、能、勤、绩、廉各方面材料收集齐全,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

(三)规范是保证档案材料收集工作质量,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凡规定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的材料。

(四)及时是要随时注意收集需要归档的材料,做到随办、随收、随审、随归。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符合档案保护要求。文字为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一般不使用复制件,对确需要复制件存档的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印制人、印制时间、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教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要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人事处归档。在移交归档材料时,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 学院人事处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建立联系制度,经常性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催缴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条 学院人事处应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定期专项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按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类别整理成册,并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的数字化。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人事处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三条 查阅、借阅、转入和转出干部人事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 严格执行档案室管理规定,做好“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和“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消防器材)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章  档案使用

第十五 档案查阅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经学校人事处审批,查档人员须为中共党员。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凡涉及教职工本人入党、出国、升学、任免、考察、调动、退休、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需要了解情况时,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具证件或书面证明后,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公证的需要,须查阅档案的,只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履历、自传部分。

(四)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个人和单位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经学院人事处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查档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要求应在指定地点阅档,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学院人事处同意后才能进行拍摄、复制和摘录。拍摄、复制和摘录的档案相关内容要妥善管理,不得泄露或作为它用。

(六)查阅档案材料人员应爱护档案,不能在档案材料上划圈、批注、涂改、折叠、损坏、拆散、撤换等

第十六条 档案转递

(一)凡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审核、登记并及时寄发回执单。如发现档案中有短缺材料应及时催收。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在一个月内入库,办理交接手续。

(二)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转递档案,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调档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密封档案,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

(三)转递档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1.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专人送取。

3.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做到内容完整齐全,装订规范。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人事处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工作人员和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归档。

(四)不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

(五)不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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