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23-05-17浏览次数:

 河地院〔202219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是指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境是指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探亲、访友、旅游等为主要目的的非公务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利用寒暑假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婚假等时间。

第五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个人申请: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二)学校批准:

1.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书记、院长共同批准;

2.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3.其它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其中,各系(部)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主任、书记共同签署意见。

(三)组织备案: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批后,到人事处签订《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纪律承诺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职工在完成因私出国(境)手续的审批、备案后,至少在出行前10个工作日,要向所属部门及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限从离开学校当天至返回学校报到的前1天截止,时间连续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第八条 证照管理:

(一)中层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人事处统一集中保管。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本部门统一保管。不允许个人持有。

(二)新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需按公安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审批权限同上),进行办理。办理完毕7日内,主动交由人事部门或本人所在部门统一保管。

(三)教职工职务、职称晋升后,按照管理权限,因私出国(境)证照须在任命、聘任文件发布7日内,主动提醒本部门主任由部门转交人事处登记保管。

(四)教职工在出国(境)前7日内,凭《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借取相关证照。

(五)其它用途借用因私出国(境)证照(如换证、延期等),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因私出国(境)证照其它用途借用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办理。

如用于购置机票,要首先完成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同上)。

(六)因私出国(境)证照要在审批的期限内使用,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完毕,要在一周内上交管理部门保存。

(七)每学期末,人事处会同学校各部门对因私出国(境)证照核准一次。

第九条 纪律要求:

(一)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要主动学习涉外法律法规。出行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国(境)管理规定、外事纪律和法律法规,遵守国际交往惯例。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的利益和荣誉。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安全纪律。

(四)党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活动。

(五)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六)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审批的时限返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国期限、路线。返校后应及时向部门和人事处报到销假,并填写《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情况登记备案表》 

(七)凡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照,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八)国家出现重大事项(如疫情等)需暂时控制出国(境)时,无论出国(境)手续是否办理,都要按照组织要求积极配合,并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离退休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时,人事处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