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23-05-17浏览次数:

河地院〔202326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强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设备)的采购、使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督,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10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649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其他收入、捐款、集资、贷款资金等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调入、自制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的分类

(一)土 地、房屋和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类

(三)专用设备类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七)无形资产

具体内容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教高函〔2019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含1500元)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含1000元)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类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如家具、图书类等),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专用低值设备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一般低值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大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均纳入低值物品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按照购入原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接受捐赠或者无偿调入的,按照原价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原价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五)在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原价计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成员包括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及后勤处资产管理组人员。

资产管理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后勤处。

一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组。

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及日常办理工作。

二级管理机构:各处、室、系、部。

负责本部门所领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级管理机构:各教研室、班组及各类实验室。

负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组职责

(一)负责办理政府招标采购及学校年度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

(二)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入库、领取手续的办理,资产入账和配合相关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建立全校的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每年报送的固定资产报表,负责固定资产年报和月报的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或修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交接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核查、汇总、编报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及报修联系安排等。

(六)对各部门申请报废的设备由本部门提交申请,资产组、财务及相关部门组织鉴定、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及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二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二)根据学校年度经费情况,结合本部门教学科研、实习实训、行政办公等需要申报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及设备报废申请等。

(三)对所分管和领用的固定资产在本部门具有使用权、调配权,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但必须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四)依据固定资产(设备)领取单或变动单据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根据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登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于1231日前将当年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送学校资产管理组。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教研室、实验室)及使用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三级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二)建立本教研室及实验室或班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定期与本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核对账目,并于1220日前将固定资产汇总表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三)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定期申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七)经常检查并汇报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及维护情况。

第十条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学校的资产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因此,要建立一支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且敢担当的、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为此,学校决定各处、室、系、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账目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处、室、系、部设置班组或教研室的,班组长或教研室主任担任资产管理员,各类实验室的实验员担任所管实验室的资产管理员,各部门要确保资产管理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若资产管理员需校内工作转岗、退休或调出时,首先在本部门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然后到资产管理组审核及备案,并出具资产交接无问题的证明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原则

(一)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凡是政府采购网名录上有的日常零星用品,需在政府采购网上购买。

(三)凡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含招租)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采购批准

拟进行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都必须事先立项,获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凡属未立项或未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

各部门需要增置办公或教学设备时,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填写《设备购置申报表》,包括所采购固定资产的主要性能、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填报的《设备购置申报表》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送后勤处汇总,经学校开会研究批准后,集中立项报批或履行立项手续。凡属不用学校经费(如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资金)购买的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设备,应在购买设备后,到学校后勤处资产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然后持“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入账,以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未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由后勤处统一组织采购,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安排购置。

第十五条 五万元以下且数量较少的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协同后勤处资产管理组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五万元以上或数量较大的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及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

固定资产购置(调入或接受)后,使用部门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需提供该固定资产的入库信息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组进行入库手续的办理,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并通知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手续。由经办人持《固定资产入库单》报账联及购物发票单据,经后勤处主管资产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及领用

资产管理组根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凭据,办理各类固定资产的入账,打印“固定资产条码编号”,即一物一号。并通知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手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属配置个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由使用人(保管人)签章方可领取。凡属各部门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实验、行政办公共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均有其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设备)领用手续,并对应粘贴“固定资产条码编号”标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及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组统一组织安排,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联系擅自维修。

第二十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在钉钉办公系统提交设备维修申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组负责联系安排维修,仪器设备若需送校外维修的,要在资产管理组备案并与维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二)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组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一式二份)。

(三)经后勤处、使用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鉴定、查验后共同签署意见,由学院办公会签署意见后,再由后勤处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四)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由学校后勤处资产管理组负责收回并统一处理。

(五)学校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自行报废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较大或成批报废,应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规定办理,严禁私自调拨和以物换物。后勤处将根据上级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学校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凡是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必须按以下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凡人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通过维修可以恢复正常使用,责任人要全额赔偿维修费,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二)凡通用(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通用(固定)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按原价的20%-50%赔偿,并要通报批评。

(三)凡造成短缺、稀有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将要按原价的2-3倍予以赔偿,并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四)凡未经后勤处批准擅自处理、变卖资产(设备)的,一律按原价赔偿,并要通报批评。

(五)凡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丢失的,首先要及时向保卫处报案,并写出书面报案材料,由保卫处立案组织调查后,由后勤处根据管理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外借和出租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或出租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果需外借或出租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所在部门与借(租)单位签订借(租)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租)用单位的使用、租金、保管、毁损、赔偿责任及期限等,并到资产管理组备案(租赁协议及交接手续各一份)。其出租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外借、出租或利用仪器设备干私活的,学校收缴违规所得,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检查盘点

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要对资产管理常抓不懈,并要不断强化和细化管理,切实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后勤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每年12月份要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于1231日前报送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组,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对丢失或非正常毁损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对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清查活动中,能够遵守制度,严格管理,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违反规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部门及实验室对分管的固定资产账目清楚、管理有方,严格遵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能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并及时、准确完成固定资产报表的上报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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